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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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
第 三 章 移動式起重機之安全管理
( 109年08月20日)
第 34 條
雇主對於移動式起重機,應於其機身明顯易見處標示其額定荷重,並使操作人員及吊掛作業者周知。
雇主對於前項額定荷重隨作業半徑而改變之移動式起重機,得標示最大作業半徑之額定荷重,並採取於操作室張貼荷重表及置備攜帶式荷重表等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