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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   第 三 章 移動式起重機之安全管理 ( 109年08月20日)
第 36 條
雇主對於前條第二項所定搭乘設備,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搭乘設備應有足夠強度,其使用之材料不得有影響構造強度之損傷、變形或腐蝕等瑕疵。
二、搭乘設備周圍設置高度九十公分以上之扶手,並設中欄杆及腳趾板。
三、搭乘設備之懸吊用鋼索或鋼線之安全係數應在十以上;吊鏈、吊帶及其支點之安全係數應在五以上。
四、依搭乘設備之構造及材質,計算積載之最大荷重,並於搭乘設備之明顯易見處,標示自重及最大荷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