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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   第 三 章 移動式起重機之安全管理 ( 109年08月20日)
第 37 條
移動式起重機從事垂直高度二十公尺以下之高處作業,不適用第三十五條第一項但書規定。但使用道路或鄰接道路作業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