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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   第 五 章 起重吊掛作業安全管理 ( 109年08月20日)
第 64 條
雇主對於起重機具之作業,應規定一定之運轉指揮信號,並指派專人負責指揮。但起重機具操作者單獨作業時,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