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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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
第 七 章 營建用提升機之安全管理
( 109年08月20日)
第 92 條
雇主對於營建用提升機,遭受瞬間風速達每秒三十公尺以上或於四級以上地震後,應於再使用前就其制動裝置、離合器、鋼索通過部分狀況等,確認無異狀後,方得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