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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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 七 章 沉箱、沉筒、井筒、圍偃及壓氣施工
( 110年01月06日)
第 103 條
雇主對於沉箱、沉筒、井筒等內部從事開挖作業時,為防止其急速沈陷危害勞工,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依下沉關係圖,決定開挖方法及載重量。
二、刃口至頂版或梁底之淨距應在一點八公尺以上。
三、刃口下端不得下挖五十公分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