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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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 八 章 基樁等施工設備
( 110年01月06日)
第 108 條
雇主對於以動力打擊、振動、預鑽等方式從事打樁、拔樁等樁或基樁施工設備(以下簡稱基樁等施工設備)之機體及其附屬裝置、零件,應具有適當其使用目的之必要強度,並不得有顯著之損傷、磨損、變形或腐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