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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 八 章 基樁等施工設備 ( 110年01月06日)
第 111 條
雇主使用於基樁等施工設備之捲揚鋼纜,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打樁及拔樁作業時,其捲揚裝置之鋼纜在捲胴上至少應保留二卷以上。
二、應使用夾鉗、鋼索夾等確實固定於捲揚裝置之捲胴。
三、捲揚鋼纜與落錘或樁錘等之套結,應使用夾鉗或鋼索夾等確實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