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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 八 章 基樁等施工設備 ( 110年01月06日)
第 128 條
雇主對於基樁等施工設備之作業,為防止損及危險物或有害物管線、地下電纜、自來水管或其他埋設物等,致有危害勞工之虞時,應事前就工作地點實施調查並查詢該等埋設之管線權責單位,確認其狀況,並將所得資料通知作業勞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