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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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 二 章 工作場所
( 110年01月06日)
第 15 條
雇主使勞工於有發生水位暴漲或土石流之地區作業者,除依前條之規定外,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建立作業連絡系統,包括無線連絡器材、連絡信號、連絡人員等。
二、選任專責警戒人員,辦理下列事項:
(一)隨時與河川管理當局或相關機關連絡,了解該地區及上游降雨量。
(二)監視作業地點上游河川水位或土石流狀況。
(三)獲知上游河川水位暴漲或土石流時,應即通知作業勞工迅即撤離。
(四)發覺作業勞工不及撤離時,應即啟動緊急應變體系,展開救援行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