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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 十二 章 油漆、瀝青工程作業 ( 110年01月06日)
第 167 條
雇主對於噴漆作業場所,不得有明火、加熱器或其他火源發生之虞之裝置或作業,並在該範圍內揭示嚴禁煙火之標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