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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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 十四 章 附則
( 110年01月06日)
第 173-1 條
自營作業者,準用本標準有關雇主義務之規定。
受工作場所負責人指揮或監督從事勞動之人員,比照該事業單位之勞工,適用本標準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