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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 十三 章 衛生 ( 110年01月06日)
第 173 條
雇主對於工作場所之急救設施,除依一般工作場所之急救設施規定外,並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於有毒樹木、危險蟲類等出現場所作業之勞工,應教以有關預防急救方法及疾病症候等。
二、於毒蛇經常出入之地區,應備置防治急救品。
三、應防止昆蟲、老鼠等孳生並予以撲滅。
四、其他必要之急救設備或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