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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 三 章 物料之儲存 ( 110年01月06日)
第 29 條
雇主對於營造用各類物料之儲存、堆積及排列,應井然有序;且不得儲存於距庫門或升降機二公尺範圍以內或足以妨礙交通之地點。倉庫內應設必要之警告標示、護圍及防火設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