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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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 一 章 總則
( 110年01月06日)
第 4 條
本標準規定雇主應設置之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雇主應規定勞工遵守下列事項:
一、不得任意拆卸或使其失效,以保持其應有效能。
二、發現被拆卸或失效時,應即停止作業並應報告雇主或直屬主管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