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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 四 章 施工架、施工構臺、吊料平臺及工作臺 ( 110年01月06日)
第 62-1 條
雇主對於施工構臺,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支柱應依施工場所之土壤性質,埋入適當深度或於柱腳部襯以墊板、座鈑等以防止滑動或下沈。
二、支柱、支柱之水平繫材、斜撐材及構臺之梁等連結部分、接觸部分及安裝部分,應以螺栓或鉚釘等金屬之連結器材固定,以防止變位或脫落。
三、高度二公尺以上構臺之覆工板等板料間隙應在三公分以下。
四、構臺設置寬度應足供所需機具運轉通行之用,並依施工計畫預留起重機外伸撐座伸展及材料堆置之場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