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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化學物質危害預防標準   第 二 章 設施 ( 110年09月16日)
第 16-1 條
第十三條、第十四條及前條應設置之控制設備,應依特定化學物質之健康危害分類、散布狀況及使用量等情形,評估風險等級,並依風險等級選擇有效之控制設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