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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化學物質危害預防標準   第 二 章 設施 ( 110年09月16日)
第 27 條
雇主對製造、處置或使用丙類第一種物質或丁類物質之合計在一百公升以上之特定化學管理設備,為早期掌握其異常化學反應等之發生,應設置適當之溫度、壓力、流量等發生異常之自動警報裝置。

雇主對設置前項自動警報裝置有顯著困難時,應置監視人於設備之運轉中從事監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