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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化學物質危害預防標準   第 二 章 設施 ( 110年09月16日)
第 29 條
雇主對特定化學管理設備及其配管或其附屬設備之動力源,應依下列規定:
一、為防止動力源之異常導致丙類第一種物質或丁類物質之漏洩,應置備可迅速使用之備用動力源。
二、為防止對閥、旋塞或開關等之誤操作,應明顯標示開閉方向。在安全上有重大影響且不經常使用者,應予加鎖、鉛封或採取其他同等有效之措施、但供緊急使用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