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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化學物質危害預防標準   第 二 章 設施 ( 110年09月16日)
第 31 條
雇主對丙類第一種物質或丁類物質發生漏洩致有危害勞工之虞時,應立即使勞工自作業場所避難。在未確認不危害勞工之前,雇主應於顯明易見之處,揭示「禁止進入」之標示。但在使用防護具及特定化學物質作業主管指導下搶救人命及處理現場之必要作業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