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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化學物質危害預防標準   第 二 章 設施 ( 110年09月16日)
第 7 條
雇主不得使勞工從事製造、處置或使用甲類物質。但供試驗或研究者,不在此限。

前項供試驗或研究之甲類物質,雇主應依管制性化學品之指定及運作許可管理辦法規定,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