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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化學物質危害預防標準   第 四 章 特殊作業管理 ( 110年09月16日)
第 42 條
雇主使勞工從事處置多氯聯苯等之作業,應依下列規定:
一、於作業當日開始前,檢點儲存多氯聯苯等之容器狀況及放置該容器之場所有否遭受該物質等之污染。
二、實施前款檢點而發現異常時,應將該容器加以整修,並擦拭清除漏洩之多氯聯苯等之必要措施。
三、將多氯聯苯等投入容器或自該容器取出時,應使用可與該容器投入口或卸放口直接緊密連結之器具,以防止該多氯聯苯等之漏洩。
四、對曾供為搬運或儲存多氯聯苯等之容器而附著有該物質等者,應於顯明易見之處標示該容器曾受污染。

第 43 條
雇主不得使勞工使用石綿或含有石綿佔其重量超過百分之一之混合物(以下簡稱石綿等。)從事吹噴作業。但為建築物隔熱防火需要採取下列措施從事樑柱等鋼架之石綿吹噴作業者,不在此限。
一、將吹噴用石綿等投入容器或自該容器取出或從事混合石綿等之作業場所應於與吹噴作業場所隔離之作業室內實施。
二、使從事吹噴作業勞工使用輸氣管面罩或空氣呼吸器及防護衣。

第 44 條
雇主使勞工從事下列之一作業時,應將石綿等加以濕潤。但濕潤石綿等有顯著困難者,不在此限。
一、石綿等之截斷、鑽孔或研磨等作業。
二、塗敷、注入或襯貼有石綿等之物之破碎、解體等作業。
三、將粉狀石綿等投入容器或自該容器取出之作業。
四、粉狀石綿等之混合作業。

雇主應於前項作業場所設置收容石綿等之切屑所必要之有蓋容器。

第 45 條
雇主使勞工從事煉焦作業必須使勞工於煉焦爐上方或接近該爐作業時,應依下列規定:
一、煉焦爐用輸煤裝置、卸焦裝置、消熱車用導軌裝置或消熱車等之駕駛室內部,應具有可防止煉焦爐生成之特定化學物質之氣體、蒸氣或粉塵(以下簡稱煉焦爐生成物)流入之構造。
二、煉焦爐之投煤口及卸焦口等場所,應設置可密煉焦爐生成物之密閉設備或局部排氣裝置。
三、依前款規定設置之局部排氣裝置或供焦煤驟冷之消熱設備,應設濕式或過濾除塵裝置或具有同等性能以上之除塵裝置。
四、為煤碳等之輸入而需使煉焦爐內減壓,應在上升管部分採取適當之裝置。
五、為防止上升管與上升管蓋接合部分漏洩煉焦爐生成物,應將該接合部分緊密連接。
六、為防止勞工輸煤於煉焦爐致遭受煉焦爐生成物之污染,輸煤口蓋之開閉,應由作業人員於隔離室遙控操作。
七、從事煉焦作業,應依下列事項訂定操作程序,並依該程序作業。
(一)輸煤裝置之操作。
(二)設置於上升管部之設備之操作。
(三)關閉輸煤口時,其與蓋間及上升管與上升管蓋板間漏洩煉焦爐生成物時之檢點方法。
(四)附著於輸煤口蓋附著物之除卻方法。
(五)附著於上升管內附著物之除卻方法。
(六)防護具之檢點及管理。
(七)其他為防止勞工遭受煉焦爐生成物污染之必要措施。

第 46 條
雇主僱用勞工使用氰化氫或溴甲烷(以下簡稱溴甲烷等)等從事燻蒸作業時,應依下列規定:
一、供燻蒸之倉庫、貨櫃、船艙等場所(以下簡稱燻蒸作業場所。)空氣中溴甲烷等濃度之測定,應可於各該場所外操作者。
二、投藥應於燻蒸作業場所外實施。但從事燻蒸作業之勞工佩戴適當之輸氣管面罩、空氣呼吸器或隔離式防毒面罩(以下簡稱輸氣防護具)者,不在此限。
三、應檢點有否自燻蒸作業場所溴甲烷等之漏洩。
四、實施前款檢點發現異常時,應即糊縫或採取必要措施。
五、應禁止勞工進入燻蒸作業場所,並將其意旨揭示於顯明易見之處。但為確認燻蒸效果,使勞工佩戴輸氣防護具且配置監視人監視時,得使作業勞工進入燻蒸作業場所。
六、必須開啟燻蒸作業場所之門扉或艙蓋等時,為防止自該場所流出之溴甲烷等致勞工遭受污染,應確認風向等必要措施。
七、倉庫燻蒸作業或貨櫃燻蒸作業,應依下列規定:
(一)倉庫或貨櫃燻蒸場所應予糊縫,以防止溴甲烷等之漏洩。
(二)投藥開始前應確認糊縫已完整,且勞工均已自燻蒸場所退出。
(三)在倉庫內實施局部性燻蒸作業時,同倉庫內之非燻蒸場所亦應禁止非從事作業勞工進入,且將其意旨揭示於顯明易見之處。
(四)倉庫或貨櫃等燻蒸場所於燻蒸終止開啟門扉等之後,使勞工進入該場所或使勞工進入同一倉庫未曾實施局部性燻蒸之場所時,應在事前測定該倉庫或貨櫃之燻蒸場所或未曾燻蒸之場所空氣中氰化氫或溴甲烷之濃度;未曾燻蒸場所之測定,應於該場所外操作。
八、帳幕燻蒸作業,應依下列規定:
(一)供燻蒸用帳幕,應使用網、索等確實固定,其裙部應以土、砂等填埋,以防止溴甲烷等之漏洩。
(二)投藥前應檢點帳幕有否破損。
(三)實施前款檢點發現異常時應即採取修補或其他必要措施。
九、穀倉燻蒸作業,應依下列規定:
(一)應將供燻蒸倉開口部等全予關閉,以防止溴甲烷等之漏洩。但在作業上關閉開口部顯有困難者,不在此限。
(二)投藥前應確認穀倉均已封閉。
(三)燻蒸後非經確認勞工無被溴甲烷等污染之虞前,應禁止勞工進入穀倉,並將意旨揭示於顯明易見之處。
十、駁船燻蒸作業,應依下列規定:
(一)燻蒸場所應以帳幕覆蓋,以防止溴甲烷等之漏洩。
(二)鄰接於燻蒸場所之居住室,應為可防止溴甲烷等滲入之構造或採取不致使溴化甲烷等滲入之糊縫措施。
(三)投藥前應檢點帳幕有否破損。
(四)實施前款檢點發現異常時,應即修補或採取其他必要措施。
(五)為防止溴甲烷等之滲入居住室,應於投藥前確認已確實糊縫及勞工已自燻蒸場所退離。
(六)拆除帳幕後,使勞工進入燻蒸場所或鄰近於該場所之居住室等時,應測定各該場所空氣中氰化氫或溴甲烷之濃度,測定人員應於各該場所外操作。
十一、輪船燻蒸作業,應依下列規定:
十二、依第七款第四目、第十款第六目或前款第三目測定結果,各該場所空氣中氰化氫或溴甲烷之濃度,超過次表下欄規定值時,應禁止勞工進入各該場所。

雇主使從事燻蒸作業以外之勞工於燻蒸作業場所或鄰近該場所之居住室等作業時,應依下列規定。但可明確確定該勞工等不致遭受溴甲烷等污染時,不在此限。
一、應測定各該場所空氣中氰化氫或溴甲烷之濃度。
二、實施前款測定結果,各該場所空氣中氰化氫或溴甲烷之濃度超過規定時,應即禁止勞工進入各該場所。

第 47 條
雇主不得使勞工從事以苯等為溶劑之作業。但作業設備為密閉設備或採用不使勞工直接與苯等接觸並設置包圍型局部排氣裝置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