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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機溶劑中毒預防規則   第 二 章 設施 ( 103年06月25日)
第 16 條
雇主設置之局部排氣裝置、吹吸型換氣裝置或整體換氣裝置,於有機溶劑作業時,不得停止運轉。

設有前項裝置之處所,不得阻礙其排氣或換氣功能,使之有效運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