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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機溶劑中毒預防規則   第 三 章 管理 ( 103年06月25日)
第 20 條
雇主應使有機溶劑作業主管實施下列監督工作:
一、決定作業方法,並指揮勞工作業。
二、實施第十八條規定之事項。但雇主指定有專人負責者,不在此限。
三、監督個人防護具之使用。
四、勞工於儲槽之內部作業時,確認第二十一條規定之措施。
五、其他為維護作業勞工之健康所必要之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