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鉛中毒預防規則   第 二 章 設施 ( 103年06月30日)
第 11 條
雇主使勞工從事第二條第二項第八款之作業時,依下列規定:
一、從事鉛、鉛混存物之熔融、熔接、熔斷、熔鉛噴布或真空作業等塗布及表面上光之室內作業場所,應設置局部排氣裝置。
二、從事鉛、鉛混存物之熔融作業場所,應設置儲存浮渣之容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