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鉛中毒預防規則   第 二 章 設施 ( 103年06月30日)
第 22 條
雇主使勞工從事乾燥粉狀之鉛、鉛混存物作業之場所,依下列規定:
一、應防止鉛、鉛混存物之鉛塵溢出於室內。
二、乾燥室之地面、牆壁或棚架之構造,應易於使用真空除塵機或以水清除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