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鉛中毒預防規則   第 二 章 設施 ( 103年06月30日)
第 23 條
雇主使用粉狀之鉛、鉛混存物、燒結礦混存物等之過濾式集塵裝置,依下列規定:
一、濾布應設有護圍。
二、固定式排氣口應設於室外,應避免迴流至室內作業場所。
三、應易於將附著於濾材上之鉛塵移除。
四、集塵裝置應與勞工經常作業場所適當隔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