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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鉛中毒預防規則
第 二 章 設施
( 103年06月30日)
第 33 條
雇主設置之局部排氣裝置或整體換氣裝置,於鉛作業時不得停止運轉。但裝置內部清掃作業,不在此限。
雇主設置之局部排氣裝置或整體換氣裝置之處所,不得阻礙其排氣或換氣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