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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鉛中毒預防規則
第 二 章 設施
( 103年06月30日)
第 36 條
雇主為防止鉛、鉛混存物或燒結礦混存物等之鉛塵污染,應每日以真空除塵機或水沖洗作業場所、休息室、餐廳等一次以上。但無鉛塵污染之虞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