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鉛中毒預防規則   第 二 章 設施 ( 103年06月30日)
第 41 條
雇主使勞工將粉狀之鉛、鉛混存物或燒結礦混存物等倒入漏斗時,如有鉛塵溢漏情形,應令勞工立即停止作業。但如係臨時性作業,且勞工確實已戴用有效呼吸防護具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