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鉛中毒預防規則   第 二 章 設施 ( 103年06月30日)
第 43 條
雇主使勞工從事第二條第二項第十五款之作業時,依下列規定:
一、作業開始前,應確實隔離該設備與其他設備間之連結部分,並將該設備給予充分換氣。
二、應將附著或堆積該設備內部之鉛、鉛混存物或燒結礦混存物等之鉛塵充分濕潤以防止其飛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