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鉛中毒預防規則   第 二 章 設施 ( 103年06月30日)
第 48 條
雇主儲存、使用鉛、鉛混存物時,依下列規定:
一、應使用不致漏洩之密閉容器,將粉狀之鉛、鉛混存物適當儲存。
二、粉狀之鉛、鉛混存物漏洩時,應即以真空除塵或以水清除之。
三、塊狀之鉛、鉛混存物,應適當儲存,避免鉛塵污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