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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烷基鉛中毒預防規則  ( 111年06月29日)
第 11 條
雇主使勞工從事第二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之作業時,依下列規定:
一、應於各四烷基鉛蒸氣發生源設置局部排氣裝置。
二、應供給作業勞工不滲透性防護圍裙及不滲透性長統手套,並使其確實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