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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烷基鉛中毒預防規則  ( 111年06月29日)
第 25 條
雇主於處理四烷基鉛或加鉛汽油作業之場所,應置備下列規定之藥品材料等:
一、肥皂或其他適當清洗劑。
二、洗眼液、吸附劑及其他急救藥品等。
三、氧化劑、活性白土及其他防止擴散之材料等。
四、整補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