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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氧症預防規則   第 二 章 設施 ( 103年06月26日)
第 20 條
雇主使勞工從事缺氧危險作業時,應於每一班次指定缺氧作業主管從事下列監督事項:
一、決定作業方法並指揮勞工作業。
二、第十六條規定事項。
三、當班作業前確認換氣裝置、測定儀器、空氣呼吸器等呼吸防護具、安全帶等及其他防止勞工罹患缺氧症之器具或設備之狀況,並採取必要措施。
四、監督勞工對防護器具或設備之使用狀況。
五、其他預防作業勞工罹患缺氧症之必要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