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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氧症預防規則   第 二 章 設施 ( 103年06月26日)
第 21 條
雇主使勞工從事缺氧危險作業時,應指派一人以上之監視人員,隨時監視作業狀況,發覺有異常時,應即與缺氧作業主管及有關人員聯繫,並採取緊急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