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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氧症預防規則   第 二 章 設施 ( 103年06月26日)
第 5 條
雇主使勞工從事缺氧危險作業時,應予適當換氣,以保持該作業場所空氣中氧氣濃度在百分之十八以上。但為防止爆炸、氧化或作業上有顯著困難致不能實施換氣者,不在此限。

雇主依前項規定實施換氣時,不得使用純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