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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氧症預防規則   第 一 章 總則 ( 103年06月26日)
第 1 條
本規則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六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規則適用於從事缺氧危險作業之有關事業。

前項缺氧危險作業,指於下列缺氧危險場所從事之作業:
一、長期間未使用之水井、坑井、豎坑、隧道、沈箱、或類似場所等之內部。
二、貫通或鄰接下列之一之地層之水井、坑井、豎坑、隧道、沈箱、或類似場所等之內部。
(一)上層覆有不透水層之砂礫層中,無含水、無湧水或含水、湧水較少之部分。
(二)含有亞鐵鹽類或亞錳鹽類之地層。
(三)含有甲烷、乙烷或丁烷之地層。
(四)湧出或有湧出碳酸水之虞之地層。
(五)腐泥層。
三、供裝設電纜、瓦斯管或其他地下敷設物使用之暗渠、人孔或坑井之內部。
四、滯留或曾滯留雨水、河水或湧水之槽、暗渠、人孔或坑井之內部。
五、滯留、曾滯留、相當期間置放或曾置放海水之熱交換器、管、槽、暗渠、人孔、溝或坑井之內部。
六、密閉相當期間之鋼製鍋爐、儲槽、反應槽、船艙等內壁易於氧化之設備之內部。但內壁為不銹鋼製品或實施防銹措施者,不在此限。
七、置放煤、褐煤、硫化礦石、鋼材、鐵屑、原木片、木屑、乾性油、魚油或其他易吸收空氣中氧氣之物質等之儲槽、船艙、倉庫、地窖、貯煤器或其他儲存設備之內部。
八、以含有乾性油之油漆塗敷天花板、地板、牆壁或儲具等,在油漆未乾前即予密閉之地下室、倉庫、儲槽、船艙或其他通風不充分之設備之內部。
九、穀物或飼料之儲存、果蔬之燜熟、種子之發芽或蕈類之栽培等使用之倉庫、地窖、船艙或坑井之內部。
十、置放或曾置放醬油、酒類、胚子、酵母或其他發酵物質之儲槽、地窖或其他釀造設備之內部。
十一、置放糞尿、腐泥、污水、紙漿液或其他易腐化或分解之物質之儲槽、船艙、槽、管、暗渠、人孔、溝、或坑井等之內部。
十二、使用乾冰從事冷凍、冷藏或水泥乳之脫鹼等之冷藏庫、冷凍庫、冷凍貨車、船艙或冷凍貨櫃之內部。
十三、置放或曾置放氦、氬、氮、氟氯烷、二氧化碳或其他惰性氣體之鍋爐、儲槽、反應槽、船艙或其他設備之內部。
十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場所。

第 3 條
本規則用詞,定義如下:
一、缺氧:指空氣中氧氣濃度未滿百分之十八之狀態。
二、缺氧症:指因作業場所缺氧引起之症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