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粉塵危害預防標準  ( 103年06月25日)
第 5 條
下列各款粉塵作業之設備如以連續注水或注油操作時,該作業得免適用第六條至第二十四條之規定。
一、粉塵作業(三)所列作業中,從事礦物等之篩選作業。
二、粉塵作業(六)所列之作業。
三、粉塵作業(七)所列作業中,以研磨材料吹噴研磨或用研磨材以動力研磨岩石、礦物或從事金屬或削除毛邊或切斷金屬之作業場所之作業。
四、粉塵作業(八)所列作業中,以動力從事篩選土石、岩石、礦物或碳原料之作業。
五、粉塵作業(八)所列作業中,在室外以動力從事搗碎或粉碎土石、岩石、礦物或碳原料之作業。
六、粉塵作業(十五)所列之砂再生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