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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健康保護規則   第 二 章 勞工健康服務醫護人員與相關人員資格及措施 ( 110年12月22日)
第 14 條
雇主執行第九條至第十三條所定相關事項,應依附表八規定項目填寫紀錄表,並依相關建議事項採取必要措施。

前項紀錄表及採行措施之文件,應保存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