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勞工健康保護規則   第 一 章 總則 ( 110年12月22日)
第 2 條
本規則用詞,定義如下:
一、特別危害健康作業:指本法施行細則第二十八條規定之作業;其作業名稱,如附表一。
二、第一類事業、第二類事業及第三類事業:指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二條及其附表所定之事業。
三、臨時性作業:指正常作業以外之作業,其作業期間不超過三個月,且一年內不再重複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