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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健康保護規則   第 三 章 健康檢查及管理 ( 110年12月22日)
第 22 條
特別危害健康作業之管理、監督人員或相關人員及於各該場所從事其他作業之人員,有受健康危害之虞者,適用第十八條規定。但臨時性作業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