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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健康保護規則   第 三 章 健康檢查及管理 ( 110年12月22日)
第 26 條
雇主實施勞工特殊健康檢查,應將辦理期程、作業類別與辦理勞工體格及健康檢查之醫療機構等內容,登錄於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