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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健康保護規則   第 四 章 附則 ( 110年12月22日)
第 27 條
依癌症防治法規定,對於符合癌症篩檢條件之勞工,於事業單位實施勞工健康檢查時,得經勞工同意,一併進行口腔癌、大腸癌、女性子宮頸癌及女性乳癌之篩檢。

前項之檢查結果不列入健康檢查紀錄表。

前二項所定篩檢之對象、時程、資料申報、經費及其他規定事項,依中央衛生福利主管機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