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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標示設置準則  ( 103年07月02日)
第 5 條
標示應依設置之永久性或暫時性,採固定式或移動式,並應依下列規定設置:
一、大小及位置力求明顯易見,安裝穩妥。
二、材質堅固耐久,並適當處理所有尖角銳邊,以免危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