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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用機器人危害預防標準  ( 107年02月14日)
第 23 條
雇主對運轉中之機器人,應於可動範圍外可泛視機器人動作之位置設置監視人員,並禁止工作者任意進入機器人可動範圍內。

雇主應禁止非協同作業之相關工作者,進入協同作業空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