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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用機器人危害預防標準  ( 107年02月14日)
第 32 條
雇主使工作者起動機器人前,應先確認下列事項,並規定一定之聯絡信號:
一、在可動範圍內無任何人存在。
二、移動式控制面盤、工具等均已置於規定位置。
三、機器人或關連機器之異常指示燈等均未顯示有異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