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工業用機器人危害預防標準
( 107年02月14日)
第 34 條
雇主為防止機器人握持物件或加工物件之飛落、掉落引起危害,應依各該物件之重量、溫度、化學性質等,採取適當防護設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