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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用機器人危害預防標準  ( 107年02月14日)
第 37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本標準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三日施行。

本標準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二月十四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