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異常氣壓危害預防標準   第 二 章 作業設備 第 一 節 高壓室內作業設備 ( 103年06月25日)
第 13 條
雇主使勞工從事高壓室內作業時,應置備呼吸用防護具、繩索、緊急照明裝置及發生緊急狀況時可使勞工迅即避難或救出之必要用具。